第一条 本会会员由市内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。

第二条 申请加入本会,应当拥护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意愿。

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团体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四)长期从事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相关的企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和相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;

(五)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;

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应持有民政工商执照等相关证件;

(四)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;

第三条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;

(四)载入会员名册,及时在本会网站、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。

第四条 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,明确会员、理事、监事以及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,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。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,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。

第五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参加本会的活动权;

(二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权;

(五)查阅本会章程、会员名册、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;

(六)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六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七条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,可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八条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:

(一)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;

(二)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;

(三)受到刑事处罚的;

(四)申请退会的;

(五)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,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;

第九条 会员违反法律法规,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,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;

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,可提出申诉,由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,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十条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会员资格终止后,本会收回其会员证,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且在本会网站、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。